(2015)温永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0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无业。曾因吸毒,于2012年6月2日被福建省邵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查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0时33分许,被告人金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轿车载着洪某由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从东向西行驶,途经永嘉县江北街道铂尔曼大酒店前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于当日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mg/100ml血。另查明,被告人金某因在社区戒毒中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于2013年3月14日被福建省邵武市公安局注销C1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及全国被盗抢车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回复函、刑事判决书、案件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录像光盘,查获经过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