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秋丽诉时新芝、赵来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张秋丽,女,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新芝,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被告赵来根,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丽诉被告时新芝、赵来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对被告时新芝、赵来根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丽撤回对被告时新芝、赵来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春玲审判员 :黄运动审判员 :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