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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桂桂因与被上诉人邓延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桂,邓延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7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桂桂,女,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延龙,男,汉族。上诉人张桂桂因与被上诉人邓延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5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桂以赔偿损失问题将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桂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岳 瑾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