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钟天书与殷廷均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钟天书,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殷廷均,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石桥镇。本院依据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保第2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殷廷均所有的川E688**号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钟天书提出对该车辆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殷廷均所有的川E688**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