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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钟天书与殷廷均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钟天书,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殷廷均,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石桥镇。本院依据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泸泸民保第2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殷廷均所有的川E688**号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钟天书提出对该车辆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殷廷均所有的川E688**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