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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烁与肖朝勋、肖朝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68号申请人王烁,男,200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肖朝勋,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肖朝建,现住平乡县。申请人王烁与被申请人肖朝勋、肖朝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烁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冀E524**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0000元的冀END3**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被申请人所有的冀END3**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