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烁与肖朝勋、肖朝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68号申请人王烁,男,200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肖朝勋,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肖朝建,现住平乡县。申请人王烁与被申请人肖朝勋、肖朝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烁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冀E524**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0000元的冀END3**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被申请人所有的冀END3**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