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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谢长兵、蒋雨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91-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负责人任清尧,行长。被执行人谢长兵。被执行人蒋雨琴。被执行人湖北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恒春里328号。法定代表人程树鹏,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谢长兵、蒋雨琴、湖北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谢长兵、蒋雨琴偿还借款本金670935.42元,支付2014年4月6日前的利息4226.95元及2014年4月6日后的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支付诉讼费用1481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2:对抵押物即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20号12栋/单元16层03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湖北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