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沈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沈爱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爱华,临湘市桃林镇平华五金衡器店经营者。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沈爱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刘 霁审 判 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航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