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若荣诉曹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李XX,女,35岁。被告:曹X,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350.00元,由李XX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