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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若荣诉曹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曹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李XX,女,35岁。被告:曹X,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中,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350.00元,由李XX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