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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与游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游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天龙路99号9B幢2-4-1,组织机构代码55204846-7。法定代表人赖树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婷,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重庆义科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