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满后,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法律义务,部分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宁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曾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峥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