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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玉军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军,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王作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94号原告:马玉军,男,汉族。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忠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秀春,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长坤,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作法,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军诉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马玉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玉军负担。审 判 长  蒋立民审 判 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玮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