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星支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云辉,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齐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会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军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星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金源大厦)。负责人刘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文卿,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星支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审 判 员 陈留永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