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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义与被告刘洪臣、被告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义,刘洪臣,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姚义,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洪臣,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被告:苏玲,女,1960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义与被告刘洪臣、被告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珈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