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祁亮与被告朱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亮,朱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祁亮,男。被告朱得文,男。原告祁亮与被告朱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庆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亮与被告朱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亮诉称,2013年夏天,被告朱得文要用红砖,正好我有一些砖,就让被告以每块0.39元的价格用了125000块,被告打下欠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10月16日前付清。现在已经过去将近两年时间,经多次催要均不给钱,总以种种借口推脱不给。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红���款48750元。被告朱得文辩称,2013年6月19日,我承包了桥湾330升压站围墙修建工程,将其中的轻工以修建一米围墙440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祁亮。后不知什么原因,祁亮的工程队围堵了项目部的门,导致其他工程也没有办法进行,为解决此事,我和业主在工程款之外给祁亮付了14万,其中我付了6万,业主付了8万。业主给的这8万元最后也算到工程承包费中,从我的工程款中扣除了。当时用的砖就是祁亮联系拉的,我就给祁亮出具了欠条,对金额没有异议,但我在工程款之外已经给祁亮付了14万,砖款是砖款,但他也要把这14万说清楚。祁亮诉状上说的打了很多次电话催款,实际他一次都没有给我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朱得文承包了桥湾330升压站围墙修建工程,并将其中的轻工,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原告祁亮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亮提供了部分红砖,被告朱得文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红砖款48750元的欠条,约定2013年10月16日前付清。后被告未按期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砖款4875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得文欠原告祁亮红砖款4875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对被告朱得文提出的其在工程款之外超付给原告祁亮14万元的辩解意见,被告祁亮认为是支付的工人工资,应系双方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的款项,被告应另行主张其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朱得文给付砖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得文给付原告祁亮红砖款487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朱得文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