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孙某,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赵成刚,青岛城阳棘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盖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崔明铭,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昌炳,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