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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孙某,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赵成刚,青岛城阳棘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盖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崔明铭,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昌炳,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