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寇贵德、刘作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寇贵德,刘作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611号申请人寇贵德,男,汉族,199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人刘作明,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金牛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委托代理人钱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寇贵德、刘作明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为川保协调【2015】5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贤建与申请人薛子刚达成的川保协调【2015】5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