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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民,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87号原告王国民,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杨家沟工业园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扈绍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民与被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国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