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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诉前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春安与李春桃、尚世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春安,李春桃,尚世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诉前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周春安。被申请人李春桃。被申请人尚世想。申请人周春安与被申请人李春桃、尚世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桃、尚世想位于广水市国际现代城小区第三期21栋2单元502室的房屋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桃、尚世想位于广水市国际现代城小区第三期21栋2单元502室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