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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郑会原赌博罪2015刑初251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1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郑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号其经营的某百货店内,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6月11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郑某,并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00元及“六合彩”投注单据21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筱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