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业红与马岭、李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张业红。被告马岭。被告李宾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红与被告马岭、李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业红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