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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业红与马岭、李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张业红。被告马岭。被告李宾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红与被告马岭、李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业红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