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邦水与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水,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生,住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王恩贵,职务不详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邦水与被执行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