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丽与石嘴山市嘉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石嘴山市嘉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张丽,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嘉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胜利西街124号。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石嘴山市嘉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张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