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兴华与傅钢妙、王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华,傅钢妙,王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661号原告:周兴华。被告:傅钢妙。被告:王华芳。原告周兴华与被告傅钢妙、王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钢妙、王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兴华起诉称:2011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归还期为2012年1月13日,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2012年1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未有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同样口头约定月利2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二份予以证明。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傅钢妙、王华芳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向本院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傅钢妙、王华芳的人口登记信息报表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两份,用以证明2011年12月19日,被告傅钢妙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12年元月13日归还;2012年1月20日,被告傅钢妙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回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1月20日,原告通过刘丹青向被告傅钢妙汇款共144000元的事实。被告傅钢妙、王华芳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书证,内容能与原告的主张相印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材料,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自认2011年12月19日的借款10万元实际交付的款项为95000元,2012年1月20日的借款15万元实际交付的款项为144000元。原告对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9日,被告傅钢妙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2年1月13日归还。当日,原告向被告傅钢妙交付款项95000元。2012年1月20日,被告傅钢妙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傅钢妙交付款项144000元。上述两笔借款,被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周兴华与被告傅钢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借款金额应以原告实际交付的款项予以认定,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39000元。其中2011年12月19日借款,双方约定于2012年1月13日归还,现借款已届满,被告未归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2012年1月20日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傅钢妙与被告王华芳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王华芳对原告要求其共同归还借款的主张未提出抗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傅钢妙的个人债务,故本案借款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王华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傅钢妙、王华芳归还原告周兴华借款239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95000元的损失自201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144000元的损失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周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胡跃中、曹春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蓓蕾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