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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27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甲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