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27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甲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