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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荆贺军与被执行人宁义贤、贾明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贺军,宁义贤,贾明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荆贺军,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被执行人宁义贤,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小亮沟村。被执行人贾明焕,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小亮沟村。本院在执行(2015)盘中民三初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荆贺军与被执行人宁义贤、贾明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