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温伟洪抢劫罪,温伟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52号罪犯温伟洪,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伟洪犯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窝藏,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温伟洪与同案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8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继续追缴被告人温伟洪及同案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8244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温伟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2011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温伟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伟洪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罪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4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8244元已执行人民币3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伟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罪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伟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