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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廿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方根修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洪基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平。被告:方根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被告方根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方根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方根修的实际居住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方根修的实际居住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方根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