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游化强与石嘴山市光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马广嵘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嘴山市光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游化强,马广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2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嘴山市光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大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游化强,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一审被告:马广嵘,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石嘴山市光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游化强、一审被告马广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光荣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工程量203122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6元,总额3249952元)缺乏证据证明。2012年8月25日光荣公司与游化强签订的《大峰露天矿羊齿采区土石方剥离工程挖运协议书》(以下简称8.25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每立方米16元是实际运距达3.4公里的综合单价。原审法院从发包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工程结算单两份及工程量最终结算确认表一份显示203122立方米工程量系H段土石方挖运工程,该工程量是由三部分运距形成:采场直接运至排土场部分运距2.305公里,工程量43629.8立方米,结算单价每立方米9.84元,结算价款429317.23元;采场直接运至排土场部分运距1.539公里,工程量100046.7立方米,结算单价每立方米9.29元,结算价款929433.84元;溜槽底部至排土场部分工程量59445.5立方米,运距1.605公里,结算单价每立方米8.68元,结算价款515986.94元。该组证据已经明确工程总量为203122立方米,实际运距分别是2.305公里、1.539公里、1.605公里,工程价款为1874738.01元,柴油款为852133.41元。原判决只认可综合单价每立方米16元的约定,未考虑实际运距3.4公里的约定。二、按照8.25协议约定,工程所需柴油由光荣公司提供,油价按市场价计算,从施工款中扣除,但原判决将应扣除的柴油款852133.41元遗漏未判。这属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遗漏诉讼请求。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8.25协议约定光荣公司与游化强“实行施工合作”,双方属于合作关系,而原判决错误认定8.25协议属“承揽合同”。游化强提交意见称:双方争议的是单价,但合同中对单价有明确约定为每立方米16元,如果是每立方米9元左右,游化强不可能和光荣公司签订合同。光荣公司给付游化强的工程款217万元中,实际已经包括了80余万元的油料款,并且该笔款已经扣减。光荣公司再审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一、光荣公司先称原判决认定游化强施工量为203122立方米缺乏证据证明,但随后又称其提供的证据证明施工量为203122立方米,其前后主张自相矛盾,本院无法采信。光荣公司与游化强争议的焦点实为单价计算标准。8.25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价格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为16元/立方米。实际距离3.4公里。超过4公里每立方另外调价。”原判决认定综合单价为每立方米16元有证据证明。该条款明确约定“超出4公里每立方米另外调价”,据此,超出3.4公里,但不足4公里的不调价。同理,将该条款理解为不足3.4公里不另外调价亦无不当。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以合同载明的内容为准。光荣公司与游化强因8.25协议发生纠纷,其权利义务关系应以8.25协议为依据确定。在8.25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判决未采信光荣公司与他人的工程结算单等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此外,如果按照光荣公司主张的计算标准,光荣公司应支付游化强工程款总计为187万余元左右,但光荣公司实际已经支付游化强217万元工程款。光荣公司对“超付”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二、案涉协议名称为《大峰露天矿羊齿采区土石方剥离工程挖运协议书》,协议中虽然有一处“施工合作”的用语,但就协议内容而言,是约定游化强按照光荣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光荣公司向游化强支付价款。协议名称和约定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原判决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无法律适用错误。三、8.25协议明确约定,工程所需柴油由光荣公司提供,油款从工程款中扣除。光荣公司主张在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未扣除油款,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光荣公司该申请理由不成立。因扣除油款并非原审原告游化强的诉讼请求,即使光荣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尚未扣除油款,原判决也不存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光荣公司可根据8.25协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光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嘴山市光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慧君审 判 员 刘崇理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亚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