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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匡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太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