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坊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曾用名李永康,华企盛世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杜玉红、任淑萍,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龙、王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杜玉红、任淑萍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补充侦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8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同年8月7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李伟以妻子龙开波的名义注册成立北京华企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6月6日更名为华企盛世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李伟建立钓鱼网页“中华企业网”,以“中华企业网”的名义及该公司和多家银行合作可以为中小企业办理贷款为由,以骗取企业会员费为目的,陆续招聘乔蕾、乔建明等三十余人做电话销售,截止目前为止共查实骗取潍坊乐海经贸有限公司张某等227名被害人共计1554868元。另查明:(一)被告人李伟于2014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平西府派出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二)案发后被告人李伟共退还张某等85名被害人共计614650元。(三)被告人李伟举报北京市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可波罗网)涉嫌以为客户贷款名义诈骗会员费的材料已由坊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于2014年11月26日转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但至今未收到北京警方对于该案的立案告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华企网华企通渠道代理合作协议、客户合同汇总、网站截图、合同、贷款相关文件、保证书、业绩提单表、电话查询记录、扣押返还材料、北京华企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华企盛世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户籍信息;证人李伟公司一级客服张学书等10人、李伟公司二级销售人员耿某等24人、方荣英、龙开波、郭燕英、郭世君、王斐、隋浩楠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等227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搜索与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李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案发后已退还部分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伟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伟举报北京市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可波罗网)涉嫌以为客户贷款名义诈骗会员费的材料已由坊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转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但至今未收到北京警方对于该案的立案告知,因此被告人李伟的行为不符合构成立功的相关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伟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退赔”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的剩余赃款940218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各被害人。三、扣押在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李伟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固定无线电话20部、台式电脑主机显示器14套、交换机2部、路由器1部、电脑一体机1台、台式电脑主机19台、打印机2台、北京华企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栾 鸾审 判 员 都正伟人民陪审员 于兴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 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