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炎聪与林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801号原告:吴炎聪,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四都镇。被告:林建山,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炎聪与被告林建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炎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炎聪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