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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8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广俱与党红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俱,党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842-1号申请执行人王广俱。被执行人党红雨。申请执行人王广俱与被执行人党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2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党红雨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4月26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党红雨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党红雨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党红雨的车辆信息,党红雨名下登记有苏C×××××号及苏C×××××号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汽车进行了查封,其中苏C×××××号汽车本案为轮候查封,且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理。5、2015年9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17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