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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9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明贵、钟泽辉、曾林森、左国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998-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兰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明贵,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县东兴镇。被执行人钟泽辉,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县东兴镇。被执行人曾林森,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旭阳镇。被执行人左国仙,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旭阳镇。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荣执字第998-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杨明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Q98**号总裁系列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钟泽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N63**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续扣押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扣押被执行人杨明贵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Q98**号总裁系列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钟泽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N63**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扣押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