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林惠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林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惠梅,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