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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四初字第1017、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侯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侯永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1017、1018号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第一座10C-1002号。负责人胡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炜,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侯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