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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俞德文、白准往与范小存、宁波北仑周周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保字第15号申请人:俞德文。申请人:白准往。被申请人:范小存。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周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俞德文、白准往与被申请人范小存、宁波北仑周周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俞德文、白准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小存、宁波北仑周周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由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小存、宁波北仑周周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1370元,由申请人俞德文、白准往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竹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