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明建与韩辉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建,韩辉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18号原告:李明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辉利,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明建诉被告韩辉利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广银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被告韩辉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建诉称:2014年8月14日上午九时许,被告在合肥市滁州路公交车站底门口,因拉客事宜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被告用拳头将原告眼部打伤,经肥东县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等诊断,原告伤情为:双眼睑挫伤、右眼眶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弯曲等。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9905.16元、护理费1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40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40965.1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韩辉利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基本无异议,垫付500元。原告的诉请按照法律规定,该多少我赔多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上午九时许,被告韩辉利在合肥市滁州路38路公交站牌附近,因开车拉客载人事宜与原告李明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在厮打过程中,被告韩辉利用拳头将原告李明建的眼部打伤,后逃离现场。原告受伤后,到肥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又到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双眼睑挫伤、右眼眶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弯曲等。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共用去医疗费9669.76元。以上事实有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韩辉利在与原告李明建发生争议时未能理性克制,用拳头击伤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韩辉利在该时间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明建的赔偿请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加以认定支持。其能获得的赔偿如下:一、医疗费9669.76元。原告的该项请求数额为9905.16元,其中有部分票据是药单,不是医院开具的票据,应予扣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80元。被告两次住院计18天,标准均按每天3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三、护理费1980元。原告受伤后住院18天,其主张的护理费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应按照原告主张的每日110元计算;四、交通费1000元。原告住院治疗须往返肥东与合肥之间,交通费会实际产生。原告主张3000元,但无证据证实。故本院根据往返次数、里程等实际情况斟情支持1000元;五、误工费6705元。原告主张误工期限三个月,该期限本院予以认定。但其主张标准过高,也未提供其误工费的标准。鉴于其是农民,故应按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每天74.5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原告虽然受伤,但其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故斟定为1000元。以上合计为21434.76元,对原告其他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辉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明建各项损失费21434.76元;二、被告原告李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李明建负担400元,被告韩辉利负担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广银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文静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