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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抚科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263号原告成都抚科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被告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法定代表人周永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抚科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抚科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抚科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远大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抚科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7元、减半收取7703.5元,由原告成都抚科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