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383号禤佰祥与佛山市三水民丰食品有限公司,面工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禤佰祥,佛山市三水民丰食品有限公司,面工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禤佰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71。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民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制造业基地大布沙2号(F2)。法定代表人丘兆航,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面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编号:0821998。法定代表人黄超然、丘兆航,公司董事。关于原告禤佰祥诉被告佛山市三水民丰食品有限公司、面工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赔偿款197004.8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2855元,以上合计19985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