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福来与姬学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来,姬学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张福来。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姬学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来与被告姬学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卫红审 判 员 梁泽波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修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