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继武与邵振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武,邵振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第02752号原告王继武,男,汉族。被告邵振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武与被告邵振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振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武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武撤回对被告邵振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继武承担。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