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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蒙春波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春波,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万伟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惠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科,该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蒙春波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7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蒙春波通过一份邮政特快专递向广州公积金中心邮寄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编号为GJJ-001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依据是什么?编号为GJJ-002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委托了代理人(权限为全权代理),代理人是否可以向贵中心提交、签收材料?是否可以修改、变更投诉书内容?法律依据是什么?编号为GJJ-003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提交给贵中心的书面材料是否可以涂改?是否必须劳动者本人签名打指模?是否必须提供劳动者本人联系方式?法律依据是什么?编号为GJJ-004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提供的用人单位企业基本资料(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材料),是否必须是工商行政部门一个月内出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编号为GJJ-005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向贵中心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贵中心办结期限是多久?法律依据是什么?广州公积金中心收到蒙春波上述申请后,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穗公积金中心函(2014)597号《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该复函的主要内容为:1.广州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2.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单位的工商注册基本信息(原件)、争议期间的劳动关系证明、争议期间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职工身份证及填写投诉登记表、统计表,同时举例说明上述材料的用途。3.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追缴事宜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业务。但为保障授权的真实性,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应带齐身份证件到广州公积金中心填写授权委托书。若职工明确授予代理人修改、变更投诉书内容的,代理人可修改、变更,亦可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材料。4.职工在投诉信等信息填写错误时可进行修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也可以进行修改,职工或代理人修改完毕后,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按捺指模。另因职工对事实情况更为清晰,故其本人应提供联系电话与住址,以方便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及了解事实,加速案件处理。5.广州公积金中心认为被投诉单位工商信息资料应在打印后合理期限内(一个月)提交。6.因住房公积金追缴过程中可能涉及复议、诉讼或强制执行等情况,故无法明确每宗案件的办结情况。一般的追缴过程为先由职工提交真实、有效、齐全的材料,广州公积金中心立案之日起60日内发出核查通知,再根据被投诉单位提供的材料作出补充材料或责令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等。然后再根据被投诉单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责令决定或相应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待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并将补缴款项转至广州公积金中心后,广州公积金中心将立刻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蒙春波不服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上述答复,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由此,广州公积金中心作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有受理及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向该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本案中,蒙春波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广州公积金中心咨询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事宜,并提交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州公积金中心收到蒙春波提交的上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穗公积金中心函(2014)597号《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并将该复函送达蒙春波,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复函对蒙春波咨询的事项亦作了明确,详尽的答复,并无不当。故蒙春波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蒙春波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蒙春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蒙春波于2014年9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寄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编号GJJ-001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依据是什么编号GJJ-002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委托了代理人(权限为全权代理),代理人是否可以向贵中心提交、签收材料是否可以修改、变更投诉书内容法律依据是什么?编号GJJ00-003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提交给贵中心的书面材料是否可以涂改是否必须劳动者本人签名打指模是否必须提供劳动者本人联系方式法律依据是什么编号GJJ-004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追缴住房公积金。提供的用人单位企业基本资料(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材料),是否必须是工商行政部门一个月内出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编号GJJ-005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向贵中心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贵中心办结期限是多久法律依据是什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未依法进行处理,只是简单模糊作了几点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一事一申请”原则,被上诉人也应对上诉人的申请分别作出答复,而不应是选择性的答复。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函(2014)597号《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并对上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于2014年9月5日收到上诉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寄的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有关向用人单位追缴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问题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随后在2014年9月22日依法就有关申请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穗公积金中心函(2014)597号),并邮寄到上诉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二、首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由被上诉人受理并答复。其次,被上诉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针对上诉人的全部申请内容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了详尽答复。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合法合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五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已经针对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一并作出了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针对其申请分别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以及被上诉人答复不完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蒙春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唐 勇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芷诺杜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