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终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段益宝与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益宝,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朱燕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益宝,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保法,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燕明,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上诉人段益宝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庄社区居委会)、第三人朱燕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益宝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益宝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益宝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段益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