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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蒲某、周某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15年6月19日因刑满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2015)怀鹤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蒲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蒲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蒲某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云生审 判 员  龚 琰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着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