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