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史金岭申请执行刘保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金岭,刘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史金岭,男,生于1972年5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刘保安,男,生于1966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保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保安在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史金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95153.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27元;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1324元,但被执行人刘保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保安所有的豫BXE6**号轿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保安所有的豫BXE6**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