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广博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龙某某,关广博,李某丙,董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系死者李某某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某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谢文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人关广博,男,1993年9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曹喜发,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丙,男,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63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晖,黑龙江富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赣水路21号。法定代表人叶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洪玉,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职员,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广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龙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广博及其辩护人曹喜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文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洪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关广博无证驾驶哈飞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健路124号附近时,因躲避行人车辆发生侧滑,与停在路边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坐在其车内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23岁)受伤、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损坏,李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外伤,双肺破裂,肝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关广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关广博于当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尸检鉴定、车辆安全鉴定、价格鉴定、痕迹鉴定、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广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诉称,应依法判令被告人关广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某、李某丙连带赔偿其医疗费20000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丧葬费2035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以上合计55353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其诉求提供了医药费票据、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等证据。对刑事部分提出,关广博肇事后没有及时报案、抢救伤者,且将肇事车辆拖离案发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诉称,应依法判令被告人关广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某、李某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英大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修车费用17650元。被告人关广博辩称,他没有逃逸,将车拖离现场是因为不知如何处理而做出的行为,没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辩护人对刑事部分认为,关广博系初犯,认罪、悔罪,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民事部分认为,被害人合法、有证据证明的赔偿项目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某未到庭,未答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丙同意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人关广博系无证驾驶,死者李某某系车内乘客,肇事车辆未投保车内乘客险,依据交强险相关保险条例,英大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证实其主张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商业车险条款(2009)。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保险公司辩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该合同同意在12000元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关广博无证驾驶的哈飞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躲避行人车辆发生侧滑,与停在路边龙雷所有的的北京现代牌吉普车相撞,导致坐在关广博车内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23岁)受伤、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损坏,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外伤,双肺破裂,肝破裂,胸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关广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关广博于当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关广博交通肇事犯罪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9655.77元(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452180元(黑龙江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元×20年)、丧葬费22018元(黑龙江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36元÷12个月×6个月),以上合计483853.77元。被告人关广博交通肇事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1765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5年1月4日14时7分许,哈西交警大队民警接“110”指令称有人要反映当日10时许的交通事故。了解完事故后,公安人员去往医大二院将肇事司机关广博带回审查。证据二、证人龙某甲的证言:他是被撞的白色北京现代吉普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是他儿子龙某某。2015年1月4日7时许,他送完孩子将车停在保健路124号门前的人行道上,他就去办事了。后来龙某某打电话说交警队通知车被撞了,赶到现场发现车辆后部被撞坏。证据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他是被告人关广博的战友。2015年1月4日9时许,关广博借了一辆车,从道里区清河湾小区开车拉着他到王岗小学接李某某,之后三人向香坊区成高子镇走,他坐在副驾驶,李某某坐在他后面。行至保健路健康家园附近,他回头和李某某聊天时感觉车一晃,他的头部右侧撞到车的操作台上,感觉车向前滑行了一段距离停下,回头看李某某已经躺下。他踹开车门到另一边将车门打开,看到李某某已经神志不清,他打车将李某某送到医大二院,关广博留在事故现场。在车上他通知李某某母亲,李某某抢救期间其亲属陆续赶到。12时30分许,李某甲家属让他给关广博打电话,关广博称已在交警队接受处理。他将该情况告诉了李某甲家属,又过1小时左右,李某某家属又让他打电话,他以免提方式给关广博母亲打电话,关母称关广博正在家中,李某某家属要求关广博赶到医院。14时许,关广博和其母亲、姨夫到了医院。14时30分许,医院宣布李某某死亡。李某某家属在抢救室门前没找到关广博及其家人,李某某父亲下楼将关和其家人找回,李某某哥哥报警。他不知道关广博没有驾驶证,当时只顾着救人没有注意撞的什么车。证据四、证人李某丙的证言:他在网上看到卖车信息后将肇事车辆蓝色哈飞牌轿车以24000元价格购买。2015年1月4日,关广博在城乡路将车借走,关广博称有驾照,还说其在博能驾校当过教练。他曾在博能驾校工作过,关广博和他说的驾校���个工作人员都认识,他就没有怀疑,也没有看关广博的驾驶证。该车辆在英大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人是他。证据五、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她是关广博的母亲。2015年1月4日上午,她联系不到关广博,遂与刘某某通话。第一次通话时,刘某某称不知道关广博在哪里。第二次通话,刘某某称帮助联系。之后关广博回话说在某小区,后来关广博到她单位讲述肇事经过。她给刘某某打电话问伤者情况,刘某某说李某甲受伤了。她和关广博回到自己家楼下看车撞的如何,这时又接到刘某某电话说李某甲伤情严重让她们去医院。她给妹夫(闫某某)打电话让其开车拉着她们去医院。她和关广博在楼下等待,刘某某又给她打了两次电话,催促她们去医院。闫某某过约1个小时才来,13时10分许,三人赶到医院,当时李某某还在抢救。她们要领着关广博去事故现场,让关广博���撞的是谁的车,李某某家属以为她们要走进行阻拦,她们就没有走。她们电话通知亲属李某丁到事故现场联系被撞车的车主(龙某某),因为没有电话,李某丁就在现场等待。她们没有为李某甲抢救支付过相关费用。证据六、证人李某丙的证言:他是李某某亲属。2015年1月4日10时10分许,他接到李某某父亲李某甲电话称李某某出车祸在医大二院抢救。11时许,他到医大二院后陪李某某母亲在ATM机上取钱交的抢救费,之后他们就在ICU病房等待。刘某某始终在医院,他向刘某某了解事故经过。12时30分许,他们让刘某某给关广博打电话,关没有接,刘某某又给关的母亲打电话。13时许,关广博和其母亲、姨夫到了医院,当时李某某被医院宣布死亡。后来关广博姨夫要带关离开医院去看车,被他们阻止,接着交警赶到医院将关广博带走。当时听刘某某说关广博没有驾驶证,关想让其姨夫顶替。在医院等待时他问刘某某是否报警,刘某某说报警了,关广博在处理此事,他就打电话与交警队核实,交警队答复说没有接到报警。证据七、证人闫某某的证言:他是关广博亲属。2015年1月4日12时许,他接到关广博母亲电话称关广博开车肇事。当时他在江北,关母让他带钱。他从朋友刘某甲处取20000元,13时许赶到关广博家楼下接的关广博和其母亲去医大二院。13时30分许到达,当时李某某还没有死亡。他在医院呆着,让外甥女婿李某丁去肇事现场看看,过约一两个小时警察到了将关广博带走。他到医院就是为了帮助凑钱抢救伤者,没有人让他顶替关广博处理交通事故的事。当时李某某家属已经交完抢救费,医院也没有催交钱,他们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证据八、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哈西大队民警于2015年1月4日14时7分许在事故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进行勘查并现场取证。2015年1月8日,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关广博负事故全部责任,龙某某、李某某无责任。2015年5月1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哈西大队出具,因为关广博不存在主观故意躲避赔偿及逃避法律追究,其情节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条件,所以哈西交警大队认定关广博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况说明。证据九、乙醇含量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事故车辆痕迹鉴定书、尸检鉴定书、价格鉴定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制作的驾友司法鉴定中心(2015)乙醇检字第16号鉴定报告结果,关广博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含量;(2015)鉴字第4-1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意见,关广博驾驶的哈飞牌小型轿车符合安全要求��(2015)鉴字第4-2号事故车辆痕迹鉴定书意见,关广博驾驶的哈飞牌小型轿车右侧后部与龙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左侧及左侧后部撞痕明显;(2015)法鉴字第4-11号尸检鉴定书意见,李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胸腹外伤,双肺劈裂,肝破裂,胸腹腔积雪,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哈价鉴事字(2015)第0078号价格鉴定书结论,龙某某驾驶的北京新胜达吉普车损失价格17650元。证据十、被告人关广博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相关材料:关广博已经通过驾驶员科目一至三的考试。证据十一、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关广博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供的医大二院医疗费用票据、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十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商业车险条例;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证据十四、被告人关广博的供述:肇事车辆是蓝色哈飞路宝轿车,车辆是他原来单位喷漆师傅李某丙的。他没有驾驶证,借车时李某丙不知道他没有驾驶证。2015年1月4日早上,住在他家的战友刘某某要回家,刘某某的朋友李某某让刘某某到王岗小学接他。8时许,他向李某丙乙借车后拉着刘某某到王岗小学接上李某某,然后送二人去成高子镇。他驾驶车辆行至保健路健康家园附近时,一个行人从车左前方向右侧过道,为躲行人急打方向盘,由于路滑车辆失控,撞上人行道上停放的白色现代吉普车(车牌号没记住)尾部。当时发现李某某甲受伤,他和刘某某将李某某抬上出租车,刘某某头部受伤,二人去医大二院治疗。他找了���台出租车把肇事车辆拖到他家楼下(清河湾小区),然后坐着该出租车到某小区向朋友借了100元钱付了车费,之后找到他母亲说明了肇事经过,二人回到他家楼下看车,联系他姨夫带钱去看伤者。14时10分许,他们到达医大二院。到医院后不久,李某某被宣布死亡。李某某家属报警。事故发生后他不懂怎么处理,把李某某甲送医院后就把车拖家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广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院认为,关广博虽未取得驾驶员资格证书,但其已通过相关科目考试,应当知道交通肇事后需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的程序,而关广博在交通肇事后将车辆拖离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公诉��关认定不构成肇事逃逸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据此,关广博及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某已将车辆售卖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丙并实际交付,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丙未认真审查关广博驾驶资格,将车辆出借,造成交通事故,在过错范围内依法应当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保险公司提出关广博系无证驾驶车辆,死者李某某系肇事车内人员,依据保险合同及交强险条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的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保险合同,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12000元保险额度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要求关广博、李某丙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赔偿数额计算有误部分,不予支持;要求关广博、李某丙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12000元保险额度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龙某某要求关广博赔偿车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某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广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3853.77元,其中医疗费9655.77元、死亡赔偿金452180元、丧葬费用2201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甲、李某乙死亡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共计12000元;剩余款项471853.77元由被告人关广博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30297.6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丙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41556.1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650元,被告人关广博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235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丙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29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