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确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三扣、苏琴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三扣,苏琴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确字第23号申请人周三扣。委托代理人蒋春银,兴化市新陈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苏琴太。申请人周三扣、苏琴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桂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三扣、苏琴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兴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主持调解,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苏琴太于2016年2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周三扣事故赔偿款12000元(不包含此前给付的赔偿款、补偿款),若未能按期给付,则按15000元履行。二、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之间今后为此交通事故互无纠缠。三、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兴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巡警大队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长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束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