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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德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9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德虎,男,1985年7月16日。2009年10月30日因驾驶伪造号牌的摩托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9月1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4日因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被行政拘���十五日;2013年9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德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德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德虎于2014年9月19日2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海公园永安寺旁办公区房间内,秘密窃取被害人孟×、李×、滕×人民币共计31028.95元。涉案财物已依法扣押。被告人曾德虎于2014年9月21日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李×、滕×的陈述,证人祈×、杨×、田×的证言,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赃证物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监狱(2013)狱释字第11号释放证明书等前科、劣迹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强治司鉴(2015)精鉴字第215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卧佛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德虎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曾德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赃款已起获,可弥补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德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