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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张某,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波 搜索“”